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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02

(安工大〔2013〕119号)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凡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个人和集体,均可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为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规定,当学年德育学分不满8学分者,不得参加当学年各种评奖、评优;当学年特色学分不满2学分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第四条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表彰奖励的方式为: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政府、企业、个人专项和校友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具体条件和奖励标准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年开展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评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及其它各单项先进个人,同时在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具体条件和标准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进行。

第七条为促进优良学风、优良班风和宿舍文化建设,每学年开展一次校、院级先进班级和文明宿舍以及校级学风优良宿舍的评比,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获校级先进班级称号的,奖励班级活动费500元;获校级文明宿舍称号的,按宿舍每个成员10元的标准发放奖品;获校级学风优良宿舍称号的,按宿舍每个成员30元的标准发放奖品。校级先进班级、文明宿舍和学风优良宿舍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按《安徽工业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安徽工业大学文明宿舍评比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学风优良宿舍评比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办法进行。院级先进班级和文明宿舍,由各学院参照学校评比条件和办法,自定评比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对获得安徽省“双优生”的,在毕业前给予500元的奖励;对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的,在毕业前给予3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设立科技竞赛优胜奖、文体竞赛优胜奖、优秀论文奖、发明创造奖等奖项,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设立国家英语四级统考优秀班级奖,对在国家英语四级统考中获得前十名的班级[经、管、文类班级(国贸专业排名不占名额)与工科类班级分开排名各评前10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至第四名奖励300元;第五至第十名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全国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学校按下列标准发放奖金: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分别奖励500元、500元、800元;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分别奖励800元、800元、1500元。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评奖、评优工作成立三级评审小组。(1)以班级为单位的初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评奖、评优工作;(2)以学院为单位的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的评奖、评优工作;(3)学校评审小组,主要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对全校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进行审定。各级评审工作都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学生,学校或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其先进事迹材料放人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凡违反校规校纪(包括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已获得各种奖励的学生,如用奖学金抽烟、酗酒、请客吃饭,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对获奖学生的奖学金,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抽取各种费用(包括班费)。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设立的各类校内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评优奖品等均从学生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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