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7〕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凡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档次确定为一般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档次确定为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档次确定为特殊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省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
4.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后决定推荐人选并报学校评审组评审,人选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校友奖学金、政府和个人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